关于《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海埂大坝 综合管理规定(试行)》的政策解读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海埂大坝综合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经滇池度假区管委会2024年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1月1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 制定的必要性
海埂大坝也称“草海大堤”“滇池大坝”等,其前身为始建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围湖造陆”时期的“草海大堤”,起于船闸,止于永昌湿地,坝体长2400米。由于当时采用“抛石沉船”方式修筑,坝基与坝体留有隐患,曾一度出现险情。至本世纪初,昆明市对其进行整修后彻底根治水患,随后十余年,陆续拓宽坝面,打造坝面景观,丰富绿化植被,增添人文历史文化景观元素,包括各类雕塑、地方主题文化、灯光工程以及高科技运用等。其中大堤平台广场面积增至4万平方米,坝面宽度拓展至平均16米,同时增设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下沉式观景平台,整体面2000平方米,成为整个大坝最亲近水面的空间。
为加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海埂大坝的管理,维护海埂大坝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的游览观光环境,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需要对海埂大坝治安、交通、环境卫生、绿化、商业经营、食品安全、文化体育、违规违建、景观亮化等公共事务进行综合管理,为使前述管理工作有规可循,确有必要制定本《规定》。
二、 主要内容及解读
《规定》共22条,需要说明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制定依据
《规定》制定内容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昆明市文明观赏红嘴鸥规定》等。
(二)关于管理范围
本规定管理范围为北起红卫桥,南至湖滨路,西起海埂大堤迎水坡水线,东至观景路各单位(小区)围墙外侧人行道范围内的闭合公共区域。
(三)关于管理主体
一是根据《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规定,明确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海埂大坝公共事务的综合管理工作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急救医疗、大型节庆、赛事会展等活动的协调工作。二是滇池度假区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海埂大坝各项公共事务的具体管理工作。三是滇池度假区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海埂大坝各类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为海埂大坝的管护责任主体,并可以委托管护服务单位负责具体的日常管护工作。
(四)关于商业经营
根据《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商业经营项目开发和布局要满足划定区域范围、经营业态、截污治污等要求,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登记、许可或备案,从事营利性拍摄活动应当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售卖鸥粮应当在指定鸥粮销售点销售符合标准的鸥粮,并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规范。
(五)关于举办活动
第五条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为了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保障活动安全、秩序维护,明确管理范围内占用道路、坝体举办活动的,应当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抄报滇池度假区城市管理局;前述活动未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在活动开展前将活动方案报滇池度假区城市管理局。
(六)关于市容市貌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昆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对海埂大坝范围内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绿化等作出禁止性规定。此外,为维护海埂大坝良好的游览环境和文明秩序,防止干扰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影响会议秩序,禁止在海埂大坝范围内随地躺卧、露宿和播放与环境不协调的歌曲、音乐。
(七)关于网络直播
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主播行为规范》规定,为引导文明直播,协调维护好网络直播和游览观光的秩序,规定网络直播应当在规定区域和时限进行直播。
(八)管养红嘴鸥保护
根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昆明市文明观赏红嘴鸥规定》,对海埂大坝内观赏红嘴鸥行为进行规范,明确禁止性行为。
(九)关于交通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明确进入海埂大坝周边道路内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路线、速度行驶,在指定地点规范停放,禁止乱停乱放。为保障游客和坝体安全,除非经营性残疾人专用车辆、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和环卫车辆外未经允许不得驶入坝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