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排污登记指南
前言
本登记指南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云南省贯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本办事指南相应的要求及流程开展排污登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滇池度假分局负责本辖区排污申报登记的具体管理工作,指导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规范进行排污登记并依法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对本行政区域排污登记单位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根据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排污登记一、登记范围
度假区行政区域内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二、登记条件
登记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设定和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办理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云南省贯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通知具体内容可通过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http://sthjt.yn.gov.cn)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thjj.km.gov.cn)下载。
四、登记流程
(一)排污单位自行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网上申报—注册、登录—排污登记”填报排污登记表,网址:http://permit.mee.gov.cn。
(二)填报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具体内容以系统显示需填报内容为准。
(三)填报且提交完成后系统生成登记回执并自动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示。
(四)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登记回执保留备查。
五、登记变更、注销
(一)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内,登记单位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去向、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发生变动的,登记单位填报的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自行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变更填报。
(二)若登记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应及时注销排污登记表。
(三)若登记单位因生产规模扩大、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况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按规定及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同时注销排污登记表。
(四)若登记单位存在以下情形,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滇池度假分局有权注销其排污登记并进行书面告知。
1. 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2. 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六、登记延续
排污登记有效期为自首次完成登记后的5年,排污登记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运营,应当于排污登记有效期届满20日内自行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延续登记。
七、登记单位排污管理要求
登记单位向大气、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规定建设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识牌。
登记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登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准文件要求,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废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附件:
排污登记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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