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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3796-202211-626067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 发布日期: 2022-09-06 14:25
名 称: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综合管理部关于印发《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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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综合管理部关于印发《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6 14:25 浏览次数: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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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综合管理部关于印发《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局(部、委),派驻机构,街道办事处,国投集团公司: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度假区 2022 年第17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2年9月6日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度假区夜间经济示范街区高质量发展,提升街区建设与管理水平,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促进度假区夜间经济繁荣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度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夜间经济示范街区(以下简称示范街区),是指符合《昆明市促进夜间经济发展实施意见》、《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关于促进夜间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依托于一定的城市空间,以企业为管理运营主体,报经度假区夜间经济联席会议评审确定的具有较高品质、管理规范、符合度假区产业发展定位的夜间经济示范街区。

第三条 由度假区夜间经济联席会议统筹负责辖区内示范街区的申报、评审和监督管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示范街区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市场运作、分步推进”原则,通过统一规划设计、风貌改造、业态提升、健全管理后,形成设施完善、特色鲜明、消费聚集、环境整洁、繁荣和谐的示范街区。

第四条 示范街区应选择消费便利的传统商业街区、新兴商业综合体周边商圈以及经营活动不会对环境和既有经济社会秩序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区域,原则上应避开医院、学校、机关等场所,避开城市主干道,避免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影响居民正常生活。需要新增临时构筑物的,尽量利用广场等开阔公共空间,设置可移动临时商业设施。

第二章 示范街区的确定

第五条 示范街区应明确一个管理运营主体,由管理运营主体确定街区名称、街区四至范围、主题特色、经营时间等相关要素,并提出示范街区建设和经营管理实施方案报度假区夜间经济联席会议评审。海埂片区由管理运营主体直接向联席会议提出申请。大渔片区由管理运营主体向大渔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大渔街道办事处初审后,再报联席会议评审。

第六条 实施方案评审意见报经度假区专题会议研究后,由度假区夜间经济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给予备案,申请示范街区的管理运营主体向度假区管委会提交示范街区建设运营承诺书并实施建设运营。

第七条 示范街区实行期限管理,原则上经营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前30日需重新履行申请和评审程序方可继续运营。

第三章 示范街区建设

第八条 示范街区的建设需统筹考虑消防、环卫、环保、安全、交通等公共设施的同步建设,涉及地面改造、排水改造、消防改造、电力改造、绿化等内容应取得各职能部门审查意见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示范街区管理运营主体在建设施工过程中需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文明施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 示范街区管理运营主体应当对街区范围内商户实行统一收银、统一结算;鼓励示范街区创建“放心消费在昆明”示范单位。

第十一条 示范街区管理运营主体与所引入商户签署的摊位租赁(入驻)协议不得超过经批准的示范街区经营期限。

第十二条 经营期限界满且未取得继续运营备案的,运营主体需无条件自行清退所招租(驻)商户,自行停止经营并恢复街区建设前原貌。

第四章 示范街区经营和管理

第十三条 示范街区管理运营主体要合理设置,丰富街区业态,突出旅游文化资源挖掘,体现旅游文化特色,提升夜间消费品质。

第十四条 示范街区管理运营主体要严格履行管理职责,负责对街区环境卫生、公共秩序、食品安全、经营服务等实施统一管理服务,突出经营特色,创建服务品牌,提高示范街区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第十五条 示范街区管理运营主体应设置街区管理机构,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和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价格、信息宣传和设施设备检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建立街区管理制度,管理规范到位,规范商户经营行为,并对各职能部门在街区内依法执行公务给予有效协助。

第十六条 示范街区管理运营主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职责:

(一)与经营商户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督促经营商户依法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照,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二)设立街区消费者维权服务站,公布投诉电话,记录投诉信息及处理情况,认真妥善处理消费者及市民对街区经营管理以及市容环境的投诉,及时采取措施回应社会关切。

(三)督促示范街区内经营者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对销售的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四)原则上每新增入驻 10 个摊位配备 1 名市容市貌专职管理员(在确保满足街区城市管理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与街区运营主体沟通确定),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十七条 示范街区管理运营主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作为示范街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落实街区内治安、消防、建(构)筑物等安全管理措施。制定完善消防安全、疫情防控、反恐防暴、人流密集疏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示范街区举办大型活动需按照《昆明国家旅游度假区节假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保障服务方案》(昆度综〔2021〕11 号)报批报备。

(二)配备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保安人员,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和巡查、巡视,维护示范街区治安秩序,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置街区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闭路监控设备。

(三)建立健全示范街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的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定期进行消防检查,有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四)定期检查示范街区建(构)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五)严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

第十八条 示范街区管理运营主体履行下列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一)建立并落实长效保洁机制,加强对街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延伸至街区范围之外 10 米,保持整洁有序。

(二)按照垃圾分类要求设置收集容器并负责及时清运,保持街区内整洁,按要求做好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三)配备不低于二类标准的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清洁卫生,做到“三有三无”(无粪便、无臭味、地面无水渍;有手纸、有洗手液、有香薰);按标准设置公共洗手设施。

第十九条 示范街区管理运营主体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一) 全面负责示范街区内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组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督促场内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责任,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二)街区内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取得经营许可方可开展经营。要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查验供货单位主体资格合法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按批次索取质量合格证明;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配备防尘、防蝇等相关设施,分开存放生熟食品。

第五章 示范街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条 示范街区管理运营主体和街区内商户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制定街区行业管理细则,履行对示范街区相关服务、管理、监督责任:

(一)经济发展局承担度假区夜间经济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做好与上级商务部门的对接沟通,协调督促示范街区运营主体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商务部门关于夜间经济发展的相关要求,加强示范街区商业业态的政策引导。

(二)文旅投促局负责做好与上级文旅部门的对接沟通,协调督促示范街区运营主体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文旅部门关于夜间消费聚集区、文化旅游休闲街区发展的相关要求,加强对示范街区文化旅游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规划建设局负责对示范街区建设项目布局、选址及建设方案进行审查指导,同时配合城市管理局做好示范街区建设的巡查工作。

(四)综合管理部负责对示范街区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统筹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疫情防控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

(五)党群工作部负责指导示范街区做好文明街区氛围营造和宣传,统筹做好示范街区舆情监测、处理。

(六)城市管理局、大渔街道负责依法做好海埂、大渔片区示范街区的摊位外摆、市容环境、卫生保洁等监督管理;负责对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安全隐患的排查和督查整改落实。

(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规范示范街区经营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监管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向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

(八)消防大队负责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示范街区建设方案进行指导,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九)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依法加强对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建设、运营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十)公安分局负责依法加强对示范街区的治安管理,重要活动审批以及安全保卫工作,督促运营主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十一)交警八大队、国投公司负责研究适当设置夜间道路限时停车泊位,为市民夜间消费停车提供便利。协调优化示范街区周边夜间停车服务,加强交通秩序监督管理。

(十二)大渔街道办事处负责大渔片区示范街区的申报、初审工作,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大渔片区示范街区的日常服务、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示范街区运营主体、街区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区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经营期限内示范街区运营主体、街区内经营者未遵守经营管理规定,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群众投诉、负面舆情的,应当及时整改规范;产生恶劣影响或导致严重后果的将视情况依法停业整顿或终止运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本办法由度假区经济发展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相关解读:关于《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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