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滇池度假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度生环罚字〔2022〕02号
当事人姓名:罗必聪
身份证号码:532128********4130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芒部镇庙河村民委员会大田村民17号附1号
罗必聪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滇池度假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2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滇池度假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洗沙场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核实,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洗沙场未采取任何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露天堆放物料。
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滇池度假分局环境执法科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滇池度假分局环境执法科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9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2年4月21日,你向我局提交了《环保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简要如下:因文化知识欠缺,并且在执法检查后立即对露天堆放的砂石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而且因为劳务纠纷问题,缴纳罚款较为困难,恳请免于行政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经会议讨论研究认为:我局在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前已充分考虑到你的实际情况,且我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经营的洗沙场进行检查时,任然存在未采取防治措施露天堆放物料的情况,故其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4月1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度生环罚告(听)字〔2022〕02号)、2022年4月19日《送达回证》、2022年4月21日你提交的《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等材料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堆放物料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滇池度假分局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