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网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建筑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修缮工程)、《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工程)、《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交通工程)、《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线工程) 五类。
一、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1.建设项目在本行政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单位,且建设项目符合上位规划;
2.取得有关土地证明材料(含《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且土地权属无争议。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三)《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三、实施机关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其中:昆明市主城范围内由各辖区政府或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理。
四、办理条件
新报件:a.建设项目在本行政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单位,且建设项目符合上位规划;b.取得有关土地证明材料(含《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且土地权属无争议。c.设计单位资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且设计文件及图纸资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规范要求;d.临时建筑应满足《昆明市规划局关于规范临时建筑规划审批管理的通知》要求;e.涉及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建筑、名人故(旧)居、古树名木、工业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等)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程序的规定执行。
不予受理的情形:a.建设项目不在本行政区规划区范围内,且不符合上位规划;b.未取得有关土地证明材料(含《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土地权属有争议。c.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且设计文件及图纸资料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规范要求;d.临时建筑不满足《昆明市规划局关于规范临时建筑规划审批管理的通知》要求;e.涉及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建筑、名人故(旧)居、古树名木、工业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要求。
2.规划许可证变更:符合《昆明市规划局关于印发 < 昆明市规划局行政许可撤销、撤回、注销、变更和延续管理内部规定 > 的通知》(昆规通〔2014〕34 号)、《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制和豁免制的通知》(试行)中行政许可变更条件的,可申请变更;不符合的,不予变更。
3.规划许可证延期:因项目在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申请单位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申请延续。不予批准的情形: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延续的,应当重新办理。
五、申请材料
表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事项名称 | 材料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 | 份数 |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类) | 1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电子版扫描件 | 1 | ||||
2 | 发改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原件 | 电子版 | 1 | |||
3 | 有关土地证明材料(含《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及宗地图)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原件 | 电子版扫描件 | 1 | |||
4 | 出让用地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规划条件);划拨用地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条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原件 | 扫描件 | 1 | |||
5 | 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效果图(盖有设计院出图章,且出图章在有效期范围内;设计单位出具对提交成果资料真实、有效的承诺文件) | 原件 | 纸质 | 2 | |
电子版 | 1 | ||||
6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风景名胜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保护范围、湖泊、水源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内利用现有土地及涉及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建设项目,用地许可阶段以提供过的项目可不再重复提供)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原件 | 扫描件 | 1 | |||
7 | 侵害公有、共有或者相邻房屋所有权人利益的项目,提供房屋所有人、共有人或利害关系人书面意见 | 原件 | 纸质 | 1 | |
扫描件 | 1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修缮工程,含历史建筑修缮) | 1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电子版扫描件 | 1 | ||||
2 | 《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原件 | 电子版 | 1 | |||
3 | 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项目,须出具房屋安全部门鉴定意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原件 | 电子版扫描件 | 1 | |||
4 | 侵害公有、共有或者相邻房屋所有权人利益的项目,提供房屋所有人、共有人或利害关系人书面意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原件 | 扫描件 | 1 | |||
5 | 审查通过的修缮工程方案(盖有设计院出图章,且出图章在有效期范围内;设计单位出具对提交成果资料真实、有效的承诺文件) | 原件 | 纸质 | 2 | |
电子版 | 1 | ||||
6 | 涉及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应提供相应级别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原件 | 扫描件 | 1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临时工程类) | 1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电子版扫描件 | 1 | ||||
2 | 有关土地证明材料或土地使用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原件 | 电子版扫描件 | 1 | |||
3 | 审查通过的临时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盖有设计院出图章,且出图章在有效期范围内;设计单位出具对提交成果资料真实、有效的承诺文件) | 原件 | 纸质 | 2 | |
电子版 | 1 | ||||
4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风景名胜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保护范围、湖泊、水源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内利用现有土地及涉及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建设项目,用地许可阶段以提供过的项目可不再重复提供)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原件 | 扫描件 | 1 | |||
5 | 侵害公有、共有或者相邻房屋所有权人利益的项目,提供房屋所有人、共有人或利害关系人书面意见 | 原件 | 纸质 | 1 | |
扫描件 | 1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交通工程类) | 1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电子版扫描件 | 1 | ||||
2 | 有关土地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原件 | 电子版扫描件 | 1 | |||
3 | 需要征(借)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土地权属文件或借地协议。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原件 | 电子版扫描件 | 1 | |||
4 | 符合设计要求的交通工程规划方案图(盖有设计院出图章,且出图章在有效期范围内;设计单位出具对提交成果资料真实、有效的承诺文件) | 原件 | 纸质 | 2 | |
电子版 | 1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线工程类) | 1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电子版扫描件 | 1 | ||||
2 | 有关土地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原件 | 电子版扫描件 | 1 | |||
3 | 符合设计要求的管线规划方案图(盖有设计院出图章,且出图章在有效期范围内;设计单位出具对提交成果资料真实、有效的承诺文件) | 原件 | 纸质 | 2 | |
电子版 | 1 | ||||
4 | 根据地方地下管线管理需要提供,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合同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原件 | 扫描件 | 1 | |||
5 | 需要征(借)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土地权属文件或借地协议。 | 原件 | 纸质 | 1 | |
扫描件 | 1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含附图变更) | 1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申请或申请表 | 原件 | 原件 | 1 |
扫描件 | 1 | ||||
2 | 已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 | 原件 | 纸质 | 1 | |
3 | 涉及附图变更,提供重新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效果图(盖有设计院出图章,且出图章在有效期范围内;设计单位出具对提交成果资料真实、有效的承诺文件) | 原件 | 纸质 | 1 | |
扫描件 | 1 | ||||
4 | 有关变更原因等资料(因情形较多,按照变更的不同情形分别提供资料) | 原件 | 纸质 | 1 | |
扫描件 | 1 | ||||
5 | 侵害公有、共有或者相邻房屋所有权人利益的项目,提供房屋所有人、共有人或利害关系人书面意见 | 原件 | 纸质 | 1 | |
扫描件 | 1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 | 1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申请或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扫描件 | 1 | ||||
2 | 已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 | 原件 | 纸质 | 1 |
注:1. 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
2.凡规划审批机关发出的批准件及有关材料不需另行提供。
3.其他行业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是否作为规划审批前置要件由地方具体审批机关依法依规自行决定。
4.上述范围之外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函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于 5 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若由于相关部门意见未及时回复造成的审批后果由此部门负责。
5.所有规划编制成果材料扉页均应加盖城乡规划成果电子章方为有效。
六、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日,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其中昆明市主城范围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上述时限不含专家评审、现场核查、规委会审议、方案公示、预放线、缴费等时间。
七、收费及依据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一次性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表2 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文件依据 | 备注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元/平方米 | 商品住房:(按容积率) 1. 大于2按建筑面积80元 2.大于1小于2(包含2)按建筑面积120元 3.小于1(包含1)按建筑面积240元 | 1.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云发改价格〔2009〕550号》; 2.昆明市发改委 昆明市财政局《昆发改价格〔2009〕525号》; 3.昆明市政府《昆政发〔2009〕65号)》; 4.昆明市政府办公厅《昆政办〔2011〕118号》; 5.昆明市财政局《昆财综〔2010〕12号》。 | 代市政府 征收 |
商业、商务等非住宅: 按建筑面积160元 | ||||
工业及其它用房: 按建筑面积80元 |
符合减免范畴的项目,可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手续。
八、办理流程(见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九、相关咨询服务
1.咨询电话:省自然资源厅电话:0871-65703080,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电话:0871-63149841,县区级电话以当地公布号码为准,时间:法定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2.网络咨询:省自然自然资源厅门户网址(http://dnr.yn.gov.cn),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址(http://zrzygh.km.gov.cn),其他县区级网址:以当地县区级自然资源或者政府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公布网址为准。
附 件:
1.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2.Word版全文下载:
PDF版全文下载: